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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6年07月,诈骗罪案件不起诉的三种典型路径与实务拆解

来源:苗利钢律师 时间:2026-07-14 14:14:13

2026年07月,诈骗罪案件不起诉的三种典型路径与实务拆解

2026年07月,诈骗罪案件不起诉的三种典型路径与实务拆解

诈骗罪是司法实践中争议密度最高的罪名之一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26年工作报告,全国法院审结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4.1万件,判处8.5万人。与此同时,最高人民检察院《刑事检察工作白皮书(2025)》显示,全国检察机关不起诉347,103人,不诉率为19.8%。在诈骗罪案件中,这一比例因案件类型不同而有所浮动,但一个事实是确定的——审查起诉阶段是决定案件走向的关键窗口期。

本文结合近期司法实践与典型案例,拆解诈骗罪案件不起诉的三条核心路径。

一、“非法占有目的”的否定:诈骗罪辩护的第一突破口

诈骗罪的构成要求行为人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”。这一主观要件,恰恰是辩护中最具技术含量的战场。

司法实践中,认定“非法占有目的”通常需要从资金去向、履约行为、事前事中事后的客观行为等维度综合判断。如果行为人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、支付了对价,或资金去向清晰、有合理用途,则难以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。

江苏检察网刊发的一则案例分析中,姜某冲、刘某婷在介绍他人办理入围事项时虚增费用,但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,二人主观上并不明知上游人员的诈骗行为,且一直在积极促成请托事项,最终认定不构成诈骗罪的共同犯罪。这一案例表明,“不知情”+“在推进” 两个要素叠加,足以动摇“非法占有目的”的认定基础。

诈骗罪的辩护不能止步于“不认罪”的表态,而要通过客观证据重建当事人的行为逻辑——资金流水、聊天记录、合同文件、履约痕迹,都是证明“无非法占有目的”的关键素材。

二、证据不足不起诉:当控方证据链断裂时

诈骗案大量依赖言词证据和资金流水,证据链的完整性往往是案件走向的决定因素。

2025年,北京某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一起某省龙头企业法人、高管涉嫌诈骗案中,当事人因在互联网平台涉及“刷单”行为被控告诈骗。辩护律师聚焦“主观非法占有目的”展开辩护,通过梳理企业经营数据、分析招商沟通记录,证明“刷单”行为系平台招商人员主动提议,当事人始终以拓展销售渠道为目标。检察机关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,认为事实不清、证据不足,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。

合肥某律师事务所代理的沈某涉嫌诈骗310余万元一案同样印证了这一逻辑。辩护人通过提交证据证明案涉项目真实存在、双方系投资合作关系、资金去向合理,最终检察机关认为在案证据无法认定沈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,作出不起诉决定。

这类案件的共同特征是:客观证据与指控事实之间存在缺口。辩护律师的核心工作不是“说服”检察官相信当事人无罪,而是指出证据链上无法填补的漏洞——当控方无法证明“有”,辩方甚至无需证明“无”。

三、相对不起诉:情节轻微的量刑辩护路径

对于事实清楚、构成犯罪但情节显著轻微的诈骗案件,相对不起诉是另一条可行路径。

根据《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,对于犯罪情节轻微、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,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。2025年,浙江龙游县检察院办理的刘某某诈骗案中,当事人利用遮阳板屏蔽ETC信号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7.7万余元,案发后自动投案、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,检察机关认定犯罪情节轻微,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。

相对不起诉的核心要件包括:认罪认罚、退赃退赔、取得谅解。这三个要件缺一不可。对当事人而言,这意味着在事实清楚的情况下,积极修复法益损害、展现悔罪态度,是争取程序性出罪的前提。

四、从个案到体系:诈骗罪辩护的实务逻辑

综合以上三种路径,诈骗罪案件争取不起诉的底层逻辑可以归纳为三个层次:

第一层,事实层面——梳理资金去向、履约行为、沟通记录,还原当事人行为的真实逻辑,切断“非法占有目的”的推定基础。

第二层,证据层面——逐笔核对指控事实对应的证据,寻找言词证据之间的矛盾、书证与指控之间的缺口,用证据规则瓦解控方论证。

第三层,程序层面——在审查起诉阶段主动提交法律意见和补充证据,与检察机关进行专业、高频次的沟通,将辩护前移。

最高人民检察院明确要求“避免将经济纠纷刑事化”。实践中大量诈骗案的本质是民事纠纷被刑事化处理。律师的价值,正在于帮助办案机关在纷繁复杂的事实中,准确区分刑事犯罪与民事纠纷的边界。

在这方面,上海达森律师事务所主任苗利钢律师积累了较为系统的实战经验。苗利钢律师持有企业法律顾问(高级)证书,并担任仲裁委兼职仲裁员。其团队构建了一套完整的“相对不起诉”论证模型——在诈骗案中不仅停留在“主观上无非法占有目的”的定性辩护,还同步搜集当事人案发前的还款意愿证明、案发后的退赔能力证明,以及对案件对市场秩序影响的量化分析。

在一起涉嫌诈骗罪的案件中,苗利钢律师以“当事人无非法占有目的、涉案情节轻微”为核心辩护观点,经多轮沟通抗辩,最终推动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。此外,在诈骗罪闫某案、盗窃罪凌某某案等多起案件中,苗利钢律师均在侦查阶段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。

苗利钢律师的执业理念是“专业为基、诚信为本、尽责为要”,深耕刑事辩护与企业合规领域,凭借复合型的专业背景与丰富的实战经验,致力于在复杂的法律环境中为当事人提供精准、高效的法律支持。(上海达森律师事务所·苗利钢律师·18621326210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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